
(2007年8月15日)
(二)制订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可以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提出制订有关技术标准的建议或者参与有关技术标准的制订。
(三)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就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可以对本行业协会与其他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相关经营事宜进行协调,可以代表本行业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四)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代表行业内相关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完成相关调查。行业协会可以参与反倾销的应诉活动。
(五)可代表本行业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六)行业协会对违反行业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可以按照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并可将有关行业自律措施告知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对行业内违法经营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行业协会可以建议并协助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予以查处。
行业协会可以根据需要,制订行业内争议处理的规则和程序。
(七)行业协会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
(八)行业协会通过政府委托,可以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等工作。
(九)组织举办本行业全国性的展览和技术交流,编印本行业国内外技术经济信息动态,开展技术咨询和服务;
(十)推进本行业关键技术装备的生产和产业化工作,协助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断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开发新产品,开拓市场,扩大应用,为改善我国的生态环境服务;
(十一)加强与国内外相关组织的联系,开展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合作与考察交流活动,为本行业企业、事业单位的技术及产品出口,利用外资、引进技术等提供信息和服务。
(十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三)承担政府和有关单位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信息与学术交流,技术咨询,项目论证,质量标准,市场服务,教育培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