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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8日启)

    第十二条 全体会员单位(企业)都必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的规定,依法生产、依法纳税、合法经营。并自觉维护国家、行业和企业的良好形象。
    第十三条 全体会员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企业的产品质量标准,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不得制假仿冒、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不作虚假广告,不能用不实和不正当方式宣传产品,确保对产品的承诺和约定。。
    第四章 行业管理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发展规划以及行业发展需要,协会应组织专家积极参于行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的调查和制订,为政府提供决策依据,为企业提供产业信息。
    第十五条 对本行业的重点产品,协会应组织制定统一的行业标准,(包括质量标准、检测标准、技术标准、包装标准等),并积极组织推进本行业标准的贯彻执行,开展行业评比和检查工作,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本行业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第十六条 由于新能源行业的特殊性,产品价格受到国际市场的影响。所以协会有义务组织专家组、企业负责人、价格主管部门,共同研讨本行业产品的市场指导价,对行业内部协商制定的产品价格进行监督和维护,倡导平等竞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接受市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收集和整理本行业的相关资料,反映本行业的发展趋势及要求,为政府制定本行业的产业发展政策作参考。对本行业的重大投资开发项目的科学性、经济性和可行性等,组织专家组进行调研及论证,给审批部门提供依据,同时为企业负责人提供经营决策方面的建议。

    第五章 规约管理
    第十八条 协会除对会员单位执行本规约的情况,要进行不定期的检查,还要开展评优活动。对执行规约有突出成绩的企业(或负责人),要给予嘉奖鼓励。
    第十九条 表彰奖励分为行业内通报表扬、在协会期刊或网站专题专访表扬,对表现突出的企业及负责人,由协会颁发荣誉证书(或奖杯、奖状)。
    第二十条 对会员单位违反本《规约》的行为,视情况进行批评教育,内部通报或警告,会员单位应对受害方进行赔礼道歉,并给予经济赔偿。情节特别严重的建议政府有关部门给予吊销生产(经营)执照,直至法律起诉,以维护规约的严肃性。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约》自上海新能源行业协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约》解释权属于上海新能源行业协会理事会。本《规约》如果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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